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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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將加封之菸類包裝或粘貼於包裝之憑證開拆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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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零售商不得將菸類包裝上的封條拆開或變更,以確保菸類的專賣憑證有效且無法被擅自更改。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菸類販賣者進行不法行為或造假,並保障菸酒專賣制度的執行有效性。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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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