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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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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將加封之菸類包裝或粘貼於包裝之憑證開拆或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零售商不得將菸類包裝上的封條拆開或變更,以確保菸類的專賣憑證有效且無法被擅自更改。此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菸類販賣者進行不法行為或造假,並保障菸酒專賣制度的執行有效性。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行政院公報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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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零售商不得將加封之菸類包裝或粘貼於包裝之憑證開拆或變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