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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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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將加封之酒類容器或粘貼於容器上之憑證開拆或變更。但經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之酒類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15條,零售商不得開拆或變更加封之酒類容器或粘貼於容器上之憑證,但如果該酒類被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的,則不在此限。這表示除了被特別指定的酒類之外,零售商沒有權限開拆或變更酒類容器或憑證。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酒類在零售過程中保持原本的封裝狀態,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真實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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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零售商不得將加封之酒類容器或粘貼於容器上之憑證開拆或變更。但經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之酒類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