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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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將加封之酒類容器或粘貼於容器上之憑證開拆或變更。但經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之酒類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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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15條,零售商不得開拆或變更加封之酒類容器或粘貼於容器上之憑證,但如果該酒類被專賣機關指定為零售的,則不在此限。這表示除了被特別指定的酒類之外,零售商沒有權限開拆或變更酒類容器或憑證。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酒類在零售過程中保持原本的封裝狀態,以確保產品的品質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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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