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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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啤酒零售商出售桶裝生啤酒應使用抽酒及冷藏設備,不得添加他物或預先裝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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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生啤酒零售商在出售桶裝生啤酒時,應使用抽酒及冷藏設備,並且不得添加其他物質或預先裝瓶出售。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桶裝生啤酒的品質和衛生,並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菸酒管理法規集(108年12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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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