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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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及其他禁止轉售之菸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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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17條,零售商不得販賣、持有或轉讓未貼專賣憑證及其他禁止轉售之菸酒。這表示零售商在出售菸酒時必須確保專賣憑證已經貼在相關商品上,並且不得轉售禁止轉售的菸酒。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菸酒的合法性和追溯性,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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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