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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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販賣未經專賣機關核准在零售商銷售之洋菸、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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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述的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8 條,零售商在銷售洋菸和洋酒時,必須經過專賣機關的核准。這意味著零售商不能販售未經核准的洋菸和洋酒。例如,如果一家零售商沒有取得專賣機關的核准,但仍然販售洋菸和洋酒,則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此外,關於該法條的具體細則和實施細節,可能需要參考菸酒管理法和相關法規來進一步了解。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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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