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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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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不得販賣未經專賣機關准在零售商銷售之洋菸、洋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述的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8 條,零售商在銷售洋菸和洋酒時,必須經過專賣機關的核准。這意味著零售商不能販售未經核准的洋菸和洋酒。例如,如果一家零售商沒有取得專賣機關的核准,但仍然販售洋菸和洋酒,則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此外,關於該法條的具體細則和實施細節,可能需要參考菸酒管理法和相關法規來進一步了解。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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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零售商不得販賣未經專賣機關核准在零售商銷售之洋菸、洋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