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2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零售商分左列三種: 一、菸酒零售商:經售菸類及桶裝生啤酒以外之酒類者。 二、生啤酒零售商:經售生啤酒者。 三、香菸零售商 (包括戶外設攤) :經售菸類者。 前項所稱菸類及酒類,包括經專賣機關准在零售商銷售之洋菸、洋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零售商的分類,共分為三種:菸酒零售商、生啤酒零售商和香菸零售商(包括戶外設攤)。其中,菸酒零售商指售賣菸類及桶裝生啤酒以外的酒類的商家;生啤酒零售商指售賣生啤酒的商家;香菸零售商則指售賣菸類的商家,包括戶外攤位。該條規定中提到的菸類和酒類,也包括獲得專賣機關核准在零售商銷售的洋菸和洋酒。根據此規定,菸酒零售商需要經營並出售除了桶裝生啤酒以外的所有酒類產品,生啤酒零售商專門販售生啤酒,而香菸零售商則專賣菸類產品。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區分並規範不同類別的零售商以確保菸酒市場的正常運作。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零售商分左列三種: 一、菸酒零售商:經售菸類及桶裝生啤酒以外之酒類者。 二、生啤酒零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