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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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零售商分左列三種: 一、菸酒零售商:經售菸類及桶裝生啤酒以外之酒類者。 二、生啤酒零售商:經售生啤酒者。 三、香菸零售商 (包括戶外設攤) :經售菸類者。 前項所稱菸類及酒類,包括經專賣機關核准在零售商銷售之洋菸、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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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零售商的分類,共分為三種:菸酒零售商、生啤酒零售商和香菸零售商(包括戶外設攤)。其中,菸酒零售商指售賣菸類及桶裝生啤酒以外的酒類的商家;生啤酒零售商指售賣生啤酒的商家;香菸零售商則指售賣菸類的商家,包括戶外攤位。該條規定中提到的菸類和酒類,也包括獲得專賣機關核准在零售商銷售的洋菸和洋酒。根據此規定,菸酒零售商需要經營並出售除了桶裝生啤酒以外的所有酒類產品,生啤酒零售商專門販售生啤酒,而香菸零售商則專賣菸類產品。這個條文的目的在於區分並規範不同類別的零售商以確保菸酒市場的正常運作。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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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