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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零售商分左列三種: 一、菸酒零售商:經售菸類及桶裝生啤酒以外之酒類者。 二、生啤酒零售商:經售生啤酒者。 三、香菸零售商 (包括戶外設攤) :經售菸類者。 前項所稱菸類及酒類,包括經專賣機關准在零售商銷售之洋菸、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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