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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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零售業務由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 (以下簡稱分局) 分區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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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零售業務由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 (以下簡稱分局) 分區管理之。這表示菸酒零售業務的管理由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所屬分局來負責,並且根據不同的區域分為不同的區。這條規定的依據可以在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3條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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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