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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零售商: 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之營利事業。 二、依法令經營物質供銷業務之機構。 三、依法令成立之福利社或消費合作社。 領有固定攤販許可證者,僅得申請為香菸零售商或生啤酒零售商。但其申請條件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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