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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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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零售商: 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之營利事業。 二、依法令經營物質供銷業務之機構。 三、依法令成立之福利社或消費合作社。 領有固定攤販許可證者,僅得申請為香菸零售商或生啤酒零售商。但其申請條件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4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可以申請成為菸酒零售商: 1. 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的營利事業。 2. 根據法律規定經營物質供銷業務的機構。 3. 依法成立的福利社或消費合作社。 只有持有固定攤販許可證的人可以申請成為香菸零售商或生啤酒零售商,但他們的申請條件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參考資料: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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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具備左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為零售商: 一、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之營利事業。 二、依法令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