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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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涉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或其他法律,依各有關規定辦理外,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許可後喪失原許可所應具備之條件或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或違反第二十一條未依限辦理繼承變更登記者,撤銷其許可。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者,得撤銷其許可。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文規定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經通知改正三次後仍不改正者,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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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零售商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時,除涉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或其他法律之外,會根據以下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經許可後喪失原許可所應具備之條件或違反第六條規定之情形: 如果零售商在獲得許可後失去了原本應具備的條件,或者違反了第六條的規定情形,會被撤銷其許可。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者: 如果零售商違反了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他們的許可可能會被撤銷。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文規定者: 如果零售商違反了本辦法的其他條文規定,他們可能會被通知限期改正。如果在通知改正三次之後還是不進行改正,他們的許可可能會被撤銷。 這樣的處理方式是根據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的規定來進行的,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該辦法的其他內容,可以參考相關法規資料來了解。
- 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法規
- 第六條條文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繼承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撤銷名詞
- 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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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