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涉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或其他法律,依各有關規定辦理外,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許可後喪失原許可所應具備之條件或有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或違反第二十一條未依限辦理繼承變更登記者,撤銷其許可。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者,得撤銷其許可。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文規定者得通知限期改正,經通知改正三次後仍不改正者,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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