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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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零售商如果申請廢止營業或者被撤銷許可,應該將原許可證及零售標幟繳還給主管分局。具體的適用情況,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可以進一步釐清。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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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