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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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零售商死亡或因故不能繼續營業時,可以由其繼承人或同居家屬代替並換繳購貨印鑑,繼續進行營業。在此情況下,必須在九十日內提交原零售商的許可證、死亡者的戶籍謄本,以及新繼承人或同居家屬的變更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向分局申請核換許可證。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90118&FLNO=21) - 行政院主計總處-同申請改名字之各機關存檔證明文件編碼說明(https://www.dgbas.gov.tw/ct.asp?xItem=8104&ctNode=5943&mp=1) - 國家發展委員會-工商登記申請須知(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B245D8B3CB9508E7)
- 繼承人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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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