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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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名稱或地址變更時,應敘明事由連同變更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及原許可證等,申請分局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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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20條,當菸酒零售商的名稱或地址發生變更時,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並連同變更後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以及原有的許可證等文件,向該地區的分局申請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根據行政院網站公告的《臺灣地區菸酒零售管理辦法第 20 條》,該條款確定了零售商名稱或地址變更的相關程序和要求。
- 變更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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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