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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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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船所需菸酒在當地倘無經許可之供應商時,得由遠洋漁船公司按照第六條、第八條有關規定,直接向港口所在地區之公賣分局申請配及辦理;公賣局不另支給佣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敘述,法律系教授應針對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10條進行逐條釋義。根據該法條,當遠洋漁船在當地無經許可的供應商時,可以根據該法第6條和第8條的相關規定直接向港口所在地區的公賣分局申請核配和處理菸酒的供應。公賣局不會額外提供佣金。 這一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根據最新的資料,可能會參考「中華民國勞動部」或相關的政府文件和公告。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遠洋漁船在特定地區無法找到經許可的菸酒供應商,根據這一法條,該漁船可以向當地公賣分局申請核配和處理菸酒的供應。這樣的做法可以避免漁船停靠港口期間菸酒供應的問題,同時確保合法供應和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公賣分局不會額外提供佣金,漁船公司需要自行承擔相關的費用和程序。對於具體操作和細節,參考資料中可能會有更詳細的規定和指引,教授可以參考相關文件以進一步了解這一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 第六條、第八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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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 10 條規定:「遠洋漁船所需菸酒在當地倘無經許可之供應商時,得由遠洋漁船公司按照第六條、第八條有關規定,直接向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