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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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船員之菸酒,在公賣局規定各該菸酒品質保證期限內,發生霉變或包裝污損,非屬於承運或購存者之原因時,供應商得向原配售公賣分局申請發還其原購價款,並將霉變或包裝污損之菸酒退回公賣分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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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