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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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菸酒經公賣局核配後,由供應商繳款提貨,負責如數自費運至請配之輪船或遠洋漁船上;配售分局應派員監運,並由海關派員於船上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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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8條,船員獲得核配的菸酒後,需由供應商繳款並提貨,然後負責以自費方式將菸酒運送至指定的輪船或遠洋漁船上。此過程中,配售分局應派員前往監督運輸過程,同時海關也會派員到船上封存菸酒。 範例: 根據《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8條的規定,2018年發生了一起有關船員菸酒運輸的案件。在這起案件中,供應商在核配了菸酒之後,將菸酒運送到指定的漁船上。配售分局派員監督了整個運輸過程,並且在運輸過程中,海關派員也到船上封存了菸酒。根據這個範例,我們可以看到上述法規的具體應用情況。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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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