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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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船員國產菸酒之售價,依公定零售價格六折計算 (不連瓶出售酒類應另加瓶價) ,洋菸酒之售價,依本國國際機場 (或港口) 免稅洋菸酒價格計算;供應商不得提高售價。 公賣局應依前項國產菸酒售價百分之八、洋菸酒售價百分之四計算經銷佣金,給予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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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7條,供應船員國產菸酒的售價應依公定零售價格的六折計算,若供應酒類時不連瓶售賣,則應另外加上瓶價。洋菸酒的售價則應根據本國國際機場或港口的免稅洋菸酒價格計算,并且供應商不得提高售價。 此外,公賣局應根據國產菸酒售價的百分之八和洋菸酒售價的百分之四計算給予供應商的經銷佣金。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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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