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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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請配國產菸酒,應由政府許可之船舶日用品供應商按船舶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文件影印本各一份,向港口所在地區之公賣局分局 (或其指定單位) 申請配售。 經政府許可之港口免稅洋菸酒供應商,得依照前項規定申請配售船員免稅洋菸酒。 凡經營船舶日用品、港口免稅洋菸酒供應業務之公司或行號,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登記。 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公賣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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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台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6條的解釋如下: - 第1項指出,船員如果想要提供國產菸酒,需要向港口所在地的公賣局分局(或其指定單位)提交一份申請書,并附帶第3條和第4條第2項所規定的相關文件的影印本。這份申請書是船舶填好的。 - 第2項則表示,經政府許可的港口免稅洋菸酒供應商,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申請提供船員的免稅洋菸酒。 - 第3項要求經營船舶日用品和港口免稅洋菸酒供應業務的公司或行號,應先向商業主管機關辦理相關登記。 - 第4項指出申請書的格式由公賣局制定。 這些解釋是根據臺灣地區船員菸酒供應辦法第6條的具體內容進行的。
- 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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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