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種植人繳交公賣局之菸葉,依等級規範之標準鑑定之,並以標本為上限,其經鑑定之菸葉並按當年期公告之菸價收購之。
根據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規定,菸草種植人將菸葉交給公賣局後,菸葉會根據等級規範進行鑑定。鑑定出來的菸葉價格以公告的當年度菸價為準,並且以標本為收購價格的上限。這意味著菸葉的收購價格不會超過鑑定出來的標本價格。具體的範例與相關資料需要參考該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