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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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學校、科學研究機構為實驗用得向主管分局申請配售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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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規定,機關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可以為實驗用途向主管分局申請配售酒精。根據2019年的參考資料(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機關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在進行實驗時能夠獲得所需的酒精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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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