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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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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機關及軍事學校為製造軍用物品或實驗使用,申請配售酒精時,應經由國防部指定審單位核轉公賣局辦理。 前項酒精之使用,由其主管上級機關負責監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了以下兩項內容: 1. 軍事機關及軍事學校在製造軍用物品或進行實驗時,如果需要酒精,必須經由國防部指定的審核單位核轉給公賣局辦理配售。這表示軍事機關和軍事學校在獲取酒精時需要經過特定程序,並且必須遵循國防部和公賣局的規定。 2. 對於前一項所述的酒精使用,應由主管機關的上級機關負責監督。這指的是對於軍事機關和軍事學校使用酒精的情況,其主管機關的上級機關有責任進行監督,確保其遵守相關規定和程序。 參考資料示例:《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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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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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軍事機關及軍事學校為製造軍用物品或實驗使用,申請配售酒精時,應經由國防部指定審核單位核轉公賣局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