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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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分局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檢查酒精製造人之酒精工廠及儲藏場所,酒精用戶之帳冊憑證及酒精品質、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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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32條,主管分局有權派員對酒精製造人的酒精工廠和儲存場所進行檢查,以及檢查酒精用戶的帳冊憑證、酒精品質和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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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