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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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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分局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檢查酒精製造人之酒精工廠及儲藏場所,酒精用戶之帳冊憑證及酒精品質、數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32條,主管分局有權派員對酒精製造人的酒精工廠和儲存場所進行檢查,以及檢查酒精用戶的帳冊憑證、酒精品質和數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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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主管分局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檢查酒精製造人之酒精工廠及儲藏場所,酒精用戶之帳冊憑證及酒精品質、數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