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分局對於市場上銷售之變性酒精,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檢查左列事項。 一、變性是否合於規定標準。 二、變性酒精之容器上有無標籤。 三、有無使用於不正當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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