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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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分局對於市場上銷售之變性酒精,認為必要時,得派員檢查左列事項。 一、變性是否合於規定標準。 二、變性酒精之容器上有無標籤。 三、有無使用於不正當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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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33條,主管分局對於市場上銷售的變性酒精有以下檢查項目: 1. 檢查變性酒精是否符合法定的標準。參考資料:「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之酒精變性劑標準表。 2. 檢查變性酒精的容器上是否有標籤。參考資料:台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第33條。 3. 檢查變性酒精是否使用於不正當的用途。未提及具體參考資料,需進一步查詢相關法規。 舉例:若主管分局在市場檢查中發現一家商店銷售的變性酒精,其容器上無標籤,則主管分局可根據第33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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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