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5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按照菸酒管理法第21條的規定,委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項事務所需的規費收入。這些收入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收後,再解繳國庫。同時,中央主管機關需要根據預算程序來處理委辦費用。例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能需要負責辦理菸酒許可證的核發和管理工作,並根據菸酒管理法收取相應的規費。這些規費的收入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收,然後解繳國庫,以供國家預算使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委辦名詞
- 規費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