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項事務之規費收入,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收後解繳國庫;其所需委辦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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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各項事務之規費收入,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收後解繳國庫;其所需委辦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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