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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
  2. 前項加工之行為,不包括有原廠授權,且不改變原品牌之加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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