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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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
- 2.前項加工之行為,不包括有原廠授權,且不改變原品牌之加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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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分為兩項: 1. 第一項解釋了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中所稱的「分裝」,即將原先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的菸酒重新拆封,進行改裝或灌裝,以製作成較小規格的包裝,但不包括其他的製造或加工行為。 2. 第二項補充說明了上一項所提到的加工行為,指的是未經原廠授權且不改變原品牌的加工行為。 這裡沒有提及具體的範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菸酒管理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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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