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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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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
  2. 2.前項加工之行為,不包括有原廠授權,且不改變原品牌之加工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條分為兩項: 1. 第一項解釋了本法第五條第二項中所稱的「分裝」,即將原先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的菸酒重新拆封,進行改裝或灌裝,以製作成較小規格的包裝,但不包括其他的製造或加工行為。 2. 第二項補充說明了上一項所提到的加工行為,指的是未經原廠授權且不改變原品牌的加工行為。 這裡沒有提及具體的範例,所以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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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分裝,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