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當違規菸酒案件在判決或行政處分確定後,承辦機關應將處理確定的案件填寫表格,載明案由、處理情形以及擬發給獎勵金的數額,並函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相關文件後,應核發獎勵金給承辦機關。承辦機關應在獎勵金核撥後的一個月內通知主辦及協助查緝機關領取獎勵金。如果是檢舉案件,除非無從通知檢舉人的情況,否則受理檢舉機關應在接獲通知後的一個月內通知檢舉人領取獎勵金。 以下是參考資料: 1. 行政院菸酒管理局 -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最新修訂日期: 2021年11月8日) - https://www.ntba.gov.tw/lp.asp?CtNode=5138&CtUnit=2592&BaseDSD=27&mp=81 注意:以上所提供的回答僅為針對參考資料中的規定進行解釋,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或法律建議。實際操作應遵循並參照當地相關法律和法規。
- 行政處分名詞
- 案由名詞
- 查緝名詞
- 第十一條之一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1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