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6 條
依第三條規定核撥主辦查緝機關及協助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其分配標準如下: 一、主辦查緝機關自行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而由其他機關人員協助者,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二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八成。 二、協助查緝機關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移送主辦查緝機關處理者,分配協助查緝機關八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二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會同協助查緝機關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分配協助查緝機關四成,分配主辦查緝機關六成。 四、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無協助查緝機關者,以獎勵金全額分配主辦查緝機關。 五、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有二以上之協助查緝機關者,其應得之協助查緝機關獎勵金,應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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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6條的規定,獎勵金的分配標準如下: 一、若是主辦查緝機關自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且有其他機關人員協助的情況下,獎勵金的分配比例為協助查緝機關的二成,主辦查緝機關的八成。 二、若是協助查緝機關將查獲的違規菸酒案件移送給主辦查緝機關處理,獎勵金的分配比例為協助查緝機關的八成,主辦查緝機關的二成。 三、若是主辦查緝機關和協助查緝機關共同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金的分配比例為協助查緝機關的四成,主辦查緝機關的六成。 四、若是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時沒有協助查緝機關的情況下,獎勵金會全數分配給主辦查緝機關。 五、若是查獲違規菸酒案件時有兩個以上的協助查緝機關,他們應該平均分配或進行協商分配獎勵金。 這些分配比例的規定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6條,以確保獎勵金的公正分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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