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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7 條

  1. 1.前條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
  2. 2.前條所稱協助查緝機關,指協助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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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7條,該條款目前找不到直接的參考資料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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