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7 條
- 1.前條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依其辦理業務性質區分如下: 一、查獲機關:指違規菸酒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主管機關。 二、承辦機關:指承辦違規菸酒案件及辦理分獎之主管機關。 三、保管處置機關:指違規菸酒物品保管處置之主管機關。
- 2.前條所稱協助查緝機關,指協助主辦查緝機關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7條,該條款目前找不到直接的參考資料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