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8 條
- 1.主辦查緝機關之獎勵金分配標準如下: 一、查獲機關:六成。 二、承辦機關:二成。 三、保管處置機關:二成。
- 2.違規菸酒案件無前項查獲機關者,應分配予該查獲機關之獎勵金平均分配予承辦機關及保管處置機關。
- 3.主辦查緝機關依第六條及前二項規定分配所得之獎勵金,按參與者實際貢獻程度,在不重領及不兼領原則下,分配予辦理違規菸酒案件相關人員。但分配予首長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 4.保管處置機關分屬二個以上不同機關時,其配獲之獎勵金,應平均分配或協議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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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8條的規定,該條分為四個項目。 首先,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主辦查緝機關可以獲得獎勵金的60%。 例如,如果一個機關負責主辦查緝一個違規菸酒案件並且成功查獲,根據這條規定,該機關可以獲得獎勵金的60%。 其次,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違規菸酒案件沒有主辦查緝機關,則應將獎勵金平均分配給承辦機關和保管處置機關。 例如,如果一個違規菸酒案件在沒有主辦查緝機關的情況下被查獲,根據這條規定,獎勵金將平均分配給承辦該案件的機關和負責保管處置的機關。 再者,根據第三項的規定,主辦查緝機關根據第六條和前兩項的規定分配所獲得的獎勵金時,應根據參與者的實際貢獻程度進行分配,但首長的分配比例不得超過2.5%。 例如,如果一個主辦查緝機關依照前面的規定獲得了獎勵金,根據這條規定,在不超過首長2.5%的限制下,根據參與者的貢獻程度來分配獎勵金。 最後,根據第四項的規定,如果有多個不同的機關負責保管處置時,其獲得的獎勵金應平均分配或根據協議分配。 例如,如果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機關負責保管處置違規菸酒案件,根據這條規定,獎勵金應該平均分配或根據協議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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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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