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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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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分配之獎勵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額;超過部分,應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 一、分配主辦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有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分配協助查緝機關之案件,無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七萬元;有檢舉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2. 2.前項分配獎勵金之對象,不包括檢察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8-1條,每案每人所分配的獎勵金有以下限額: 1. 如果是由主辦查緝機關處理的案件,且沒有檢舉人,則分配的獎勵金不能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如果有檢舉人,則獎勵金不能超過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2. 如果是由協助查緝機關處理的案件,且沒有檢舉人,則分配的獎勵金不能超過新台幣七萬元;如果有檢舉人,則獎勵金不能超過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根據此法條,檢察官不屬於分配獎勵金的對象。 範例參考資料: 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主辦查緝機關根據法規調查並處理一起違規案件,無檢舉人時分配的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五萬元,如果有檢舉人則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五千元。例如,一個人檢舉了一起違規菸酒案件且該案由主辦查緝機關處理,那麼他所獲得的獎勵金不會超過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同樣地,協助查緝機關處理違規案件時,無檢舉人時分配的獎勵金不得超過新台幣七萬元,如果有檢舉人則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五千元。例如,一個人提供了重要線索,協助查緝機關處理一起違規菸酒案件,那麼他所獲得的獎勵金不會超過新台幣三萬五千元。

  • 主管機關名詞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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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8-1 條規定:「依本辦法分配之獎勵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限額;超過部分,應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