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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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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得獎勵金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而怠未領取者,其應得之獎勵金暫存機關專戶;自該通知合法送達之當日起算屆五年仍未領取者,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規定繳庫。無從通知應得獎勵金人員或經書面通知不能為送達或放棄領取者,受理檢舉機關或查緝機關應將其應得之獎勵金先行繳庫。
  2. 2.前項通知之送達,應由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8-2 條,如果有獎勵金應領取者未收取且經書面通知後仍未領取,該獎勵金將暫存在機關專戶。如果該通知合法送達後五年內仍未領取,則獎勵金將退回中央主管機關依據規定繳庫。如果無法通知到應該領取獎勵金的人,或者經書面通知後該人不能收到或放棄領取,受理檢舉機關或查緝機關應先將該應得獎勵金繳庫。該通知的送達應由送達人製作送達證書。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23)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查緝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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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8-2 條規定:「應得獎勵金人員經書面通知領取而怠未領取者,其應得之獎勵金暫存機關專戶;自該通知合法送達之當日起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