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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 第 9 條

二人以上聯名檢舉之違規菸酒案件,其獎勵金應由檢舉人聯名具領。同一案件有二人以上分別檢舉者,其獎勵金應發給最先檢舉者;如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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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第 9 條,當有兩人或更多人以聯名的方式進行檢舉,檢舉案件的獎勵金應由這些檢舉人共同領取。而如果同一案件中有兩人以上分別進行檢舉,則獎勵金應該給予最先進行檢舉的人。如果無法將檢舉人按照先後順序區分,則獎勵金應該平均分配給這些檢舉人。 根據中華民國菸酒管理法第37條,菸酒廠商在推廣酒品時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之警語。然而,在該案件中,被告南市財金字第09511518420、09511518430號函僅僅是告知原告其所檢舉的萬福羊肉碳烤海產和台糖長榮酒店在網站上刊載酒品的廣告未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之警語。被告查核結果認定這些網頁內容只是介紹營業項目的消費目錄,並非推廣宣傳酒品的目的,因此無須標示健康警語。這些函文內容僅僅是對事實的敍述或理由的說明,並非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准駁,因此被告的回覆並不構成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參考資料: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9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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