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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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酒類之警語標示,應以長寬為二點六五毫米以上字體於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其顏色應與底色互為對比,以利辨識。
- 2.前項警語標示,除酒精類外,應以「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警語之一標示: 一、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二、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三、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 四、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 3.酒精類應標示下列之警語: 一、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 二、刺激眼睛、皮膚、呼吸系統,應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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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酒類的警語標示應清楚地以長寬為2.65毫米以上的字體在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上明顯處進行標示,而且警語的顏色應與底色形成對比,以便辨識。此外,警語標示應該以「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警語之一進行標示,除了酒精類酒品以外。警語的選擇包括「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飲酒過量,害人害己」、「未滿十八歲禁止飲酒」、「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警語。對於酒精類酒品,則應標示「高度易燃,應遠離火源、火花、火焰」和「刺激眼睛、皮膚、呼吸系統,應置於陰涼且通風良好處,並緊蓋容器」等警語。 參考資料: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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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