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2條是針對酒類標示中的年份和酒齡做出規定的。根據此條款的解釋如下: 1. 本法所稱年份,指水果釀造酒之所含同一種類水果原料,至少百分之八十五來自同一採收年份。 這部分條款的目的是要求如果酒品標示有年份,那麼至少85%的水果原料應來自同一年度的採收。 2. 本法所稱酒齡,指該酒類產品於裝瓶前貯存於容器中熟成時間;以數種酒齡之酒類調製而成,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之。 這部分解釋了酒齡的定義,即指酒品在裝瓶之前貯存於容器中的熟成時間。如果酒類是由多種不同酒齡的酒類混合而成,應以其中最短的酒齡作為標示。 3. 酒類標示陳年者,應加註熟成年數;如以數種陳年之酒類調製而成者,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熟成年數。前開熟成年數之標示,須具有詳實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核。 這部分規定了陳年酒的標示要求,即應加註熟成年數。如果是由多種陳年酒混合而成,則應以其中最短的酒齡作為標示熟成年數。此外,標示的熟成年數必須有詳實紀錄和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4.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標示,應以單一數字為之。 這部分規定了年份、酒齡和熟成年數的標示應該以單一數字表示。 5. 進口酒類標示年份或酒齡時,應於報關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或其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年份或酒齡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如果進口酒類標示有年份或酒齡,應在報關之前提供原產地政府或其授權的商會所出具的年份或酒齡證明書,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查核。 以上是對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2條的逐條釋義,並根據最新的法規進行解釋。
- 前開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