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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年份,指水果釀造酒之所含同一種類水果原料,至少百分之八十五來自同一採收年份。
  2. 本法所稱酒齡,指該酒類產品於裝瓶前貯存於容器中熟成時間;以數種酒齡之酒類調製而成,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之。
  3. 酒類標示陳年者,應加註熟成年數;如以數種陳年之酒類調製而成者,應以最短之酒齡標示熟成年數。前開熟成年數之標示,須具有詳實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備供查
  4.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標示,應以單一數字為之。
  5. 進口酒類標示年份或酒齡時,應於報關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或其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年份或酒齡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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