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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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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地理標示,係指足以表徵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色之國家或地區等地理來源,且該來源為該商品之原產地;地理標示應符合各該地區或國家之規定。
  2. 2.酒類之標示,不得利用翻譯用語或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等其他類似標示或補充說明係產自其他地理來源。其已正確標示實際原產地者,亦同。
  3. 3.酒類標示地理標示時,應於報關前或出廠前將原產地(國)之政府或政府授權之商會所出具之地理標示證明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備供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地理標示的定義:地理標示是指能夠代表商品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色的國家或地區的來源,並且該來源必須是該商品的原產地。地理標示應符合各該地區或國家的相關規定。 舉例:例如,「波爾多」是指法國波爾多地區所生產的葡萄酒。這個地理標示指示了葡萄酒的出產地。 2. 地理標示的使用限制:在酒類標示中,不得使用翻譯用語或類似標示,以及同類、同型、同風格或相仿的標示或補充說明來表示該產品來自其他地理來源。即使已經正確地標示實際的原產地,這個限制仍然適用。 舉例:例如,不能在一款法國波爾多葡萄酒的標籤上使用類似的字詞或翻譯,如「Bordeaux-like」或「法國波爾多風格」來說明該葡萄酒與其他地區的產品相似。 3. 地理標示的驗證程序:在使用地理標示時,應在報關前或出廠前將相關地區(國家)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商會所出具的地理標示證明書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核查。 舉例:例如,法國產酒商在將葡萄酒出口前,需要向法國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商會申請地理標示證明,以證明該葡萄酒來自法國波爾多地區的原產地。這份證明書需要在報關前或出廠前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查核。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來自《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File.jsp?FJ_NAME=%E9%85%92%E9%A1%9E%E6%A8%99%E7%A4%BA%E7%AE%A1%E7%90%86%E8%BE%A6%E6%B3%95)。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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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法所稱地理標示,係指足以表徵商品之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色之國家或地區等地理來源,且該來源為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