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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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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之標示應以中文為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地址。 二、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進口酒之地理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4條,酒類的標示應以中文進行。然而,以下情形則不受此限制: 1. 進口酒的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2. 委託製造的國外業者的名稱和地址。 3. 進口酒的地理標示。 這表示在這些情況下,進口酒可以在標籤上使用其他語言,而不一定要使用中文標示。 參考資料: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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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酒類之標示應以中文為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地址。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