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酒類之標示應以中文為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進口酒之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地址。 二、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三、進口酒之地理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4條,酒類的標示應以中文進行。然而,以下情形則不受此限制: 1. 進口酒的品牌名稱及其國外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2. 委託製造的國外業者的名稱和地址。 3. 進口酒的地理標示。 這表示在這些情況下,進口酒可以在標籤上使用其他語言,而不一定要使用中文標示。 參考資料: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