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酒類品牌名稱應以寬大或粗體字為之,其字體應大於其他標示。
  2. 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他文字、圖形、記號、數字等結合者,不得使人對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有所誤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