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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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酒類品牌名稱應以寬大或粗體字為之,其字體應大於其他標示。
- 2.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他文字、圖形、記號、數字等結合者,不得使人對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有所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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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1. 酒類品牌名稱應以寬大或粗體字為之,其字體應大於其他標示。 這條規定意指品牌名稱在酒的標示上應以寬大或粗體字體呈現,並且該字體的大小應比其他標示更大。這樣的規定有助於消費者辨識並記憶酒的品牌名稱。 2. 品牌名稱單獨標示或與其他文字、圖形、記號、數字等結合者,不得使人對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有所誤解。 這條規定強調品牌名稱的標示不應造成對於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的誤解。也就是說,品牌名稱的標示不應以一種使人誤認酒的相關特性的方式呈現,這樣的標示應該要真實明確地表達酒的年份、酒齡、原產地,或其他產品特性。 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這樣的限制是為了防止消費者因為品牌名稱的標示而對酒的相關特性產生誤解。這就要求酒標的設計及內容應該清晰明瞭,避免使用虛假或模糊的字眼或文字結構,以免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例如,一款酒以其品牌名稱標示為「頭等米酒」,但其實該酒不符合米酒的相關產品特性,這樣的標示就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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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