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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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5條,這個法條共有三個項目。 1. 酒類的產品種類應根據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的分類規定來標示,如果該分類有細類的話,可以標示其細類。 2. 進口的酒類除非是酒精類,可以使用海關核定放行所適用的進口稅則號別貨名來標示產品種類。 3. 第一項所定的酒類產品種類的標示應該配合該法施行細則中有關酒類產品分類的修正,在分類修正生效後六個月內進行標示。 這個回答是基於《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5條的法條內容進行解釋,請提供的資料並沒有提到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
- 第三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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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