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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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酒類之酒精成分指於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數,其單位以度、%、%vol或%by volume標示,並以單一數字為之。
- 2.前項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除蒸餾酒類為正負零點五度以外,其他酒類為正負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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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酒類的酒精成分指的是在攝氏20度時,一百毫升的飲料酒中含有的乙醇毫升數。酒精成分的單位可以使用度、%、%vol或%by volume來標示,並且以單一數字表示。根據法條第2項,蒸餾酒類的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為正負0.5度,其他酒類的容許誤差範圍則為正負1度。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本身。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酒類的酒精成分需標示在攝氏20度的情況下,一百毫升飲料酒中所含的酒精毫升數。具體的單位可以使用度、%、%vol或%by volume來標示,且必須使用單一的數字。 此外,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蒸餾酒類的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為正負0.5度,而其他酒類的容許誤差範圍則為正負1度。這表示當檢測酒類酒精成分時,其實際數值與標示的數值之間容許的誤差範圍。例如,一瓶標示酒精成分為40度的酒,在檢測時可以容許實際酒精成分在39度至41度之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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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