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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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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酒類之酒精成分指於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升數,其單位以度、%、%vol或%by volume標示,並以單一數字為之。
  2. 2.前項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除蒸餾酒類為正負零點五度以外,其他酒類為正負一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6條,酒類的酒精成分指的是在攝氏20度時,一百毫升的飲料酒中含有的乙醇毫升數。酒精成分的單位可以使用度、%、%vol或%by volume來標示,並且以單一數字表示。根據法條第2項,蒸餾酒類的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為正負0.5度,其他酒類的容許誤差範圍則為正負1度。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酒類標示管理辦法》本身。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酒類的酒精成分需標示在攝氏20度的情況下,一百毫升飲料酒中所含的酒精毫升數。具體的單位可以使用度、%、%vol或%by volume來標示,且必須使用單一的數字。 此外,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蒸餾酒類的酒精成分容許誤差範圍為正負0.5度,而其他酒類的容許誤差範圍則為正負1度。這表示當檢測酒類酒精成分時,其實際數值與標示的數值之間容許的誤差範圍。例如,一瓶標示酒精成分為40度的酒,在檢測時可以容許實際酒精成分在39度至41度之間。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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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酒類之酒精成分指於攝氏檢溫器二十度時,原容量中含有乙醇之容量百分比,即一百毫升飲料酒中含酒精之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