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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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酒類之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 (L)、cl 或 ml 為之。
- 2.前項容量之容許誤差範圍應符合 CNS 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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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酒類的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L)、cl或ml為單位。這表示酒類的容量可以使用以上單位標記,例如1公升、750毫升等。 2. 酒類容量的誤差範圍應符合CNS 12924"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的規定。這表示酒類容量的誤差範圍需要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具體的誤差範圍要參考CNS 12924相關標準。 舉例:如果一瓶酒標示為750毫升,根據第2項的規定,該瓶酒的實際容量應在誤差範圍內,不得超過或低於750毫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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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