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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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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酒類之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 (L)、cl 或 ml 為之。
  2. 2.前項容量之容許誤差範圍應符合 CNS 一二九二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酒類的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L)、cl或ml為單位。這表示酒類的容量可以使用以上單位標記,例如1公升、750毫升等。 2. 酒類容量的誤差範圍應符合CNS 12924"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的規定。這表示酒類容量的誤差範圍需要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具體的誤差範圍要參考CNS 12924相關標準。 舉例:如果一瓶酒標示為750毫升,根據第2項的規定,該瓶酒的實際容量應在誤差範圍內,不得超過或低於750毫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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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標示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酒類之容量標示,應以公升、厘升、毫升、l (L)、cl 或 ml 為之。前項容量之容許誤差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