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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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其檢驗規格應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
- 2.前項酒精之販賣業者,應以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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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如下: 1. 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其檢驗規格應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 根據此條款,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的檢驗規格應符合中華藥典規定的標準。這意味著這些酒精產品必須符合中華藥典所訂定的標準,以確保其品質和安全性。 例如,如果一家製藥公司生產酒精用於醫藥用途,該公司須遵守中華藥典對於酒精的檢驗標準,確保其產品滿足相關品質要求。 2. 前項酒精之販賣業者,應以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為限。 根據此條款,販賣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的業者,應限定為持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的業者。 舉一個相關範例,如果一家藥局經營販賣醫療用途的酒精產品,該藥局必須擁有有效的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酒精的合法販售,並由專業授權的機構進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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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