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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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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販賣業者,在結束業務或經主管機關註銷許可執照或登記時,所餘酒精存貨,除先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延長處理期限者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妥善處理。屆期未處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處理,所生費用由該業者負擔。
  2. 2.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酒精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時,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對其酒精成品與半成品進行盤點及記錄後,予以列管。
  3. 3.酒精製造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者,其於廢止許可日前已完成之酒精成品得繼續完稅銷售,其餘酒精半成品,不得繼續產製。經撤銷設立許可者,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販賣業者在結束業務或許可執照或登記註銷時,應在三個月內妥善處理餘存的酒精存貨。若逾期未處理,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由業者自行承擔。 2. 當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酒精製造業者的設立許可時,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由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對其酒精成品與半成品進行盤點和記錄,列管處理。 3. 若酒精製造業者的設立許可被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已經完成的酒精成品可以繼續完成完稅銷售,但其他尚未完成的酒精半成品則不得繼續生產。如果設立許可被撤銷,可以根據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損失的原則進行處理。 以上解釋的資料來自《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本身,並且基於該法條的條文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記錄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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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販賣業者,在結束業務或經主管機關註銷許可執照或登記時,所餘酒精存貨,除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