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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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罰如下: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未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者處罰鍰。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酒精進口後供作與申報不符之用途或倉儲地點不符規定者,處罰鍰;違規者為酒製造業或進口業者,且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酒精變性後還原為未變性狀態者處罰鍰。 四、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未按時填送報表或填送報表不實,或未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文件,或未留存上開文件二年者處罰鍰。填送報表內容不全者,第一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第二次處罰鍰,第三次起加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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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13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罰如下: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未向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者,將受到處罰罰鍰。這條款的目的是要求酒精生產業者在營業所所在地向主管機關登記,並遵守相關規定。 舉例:如果一家酒精生產業者沒有向所在地的市政府登記,那麼他們將會受到罰鍰處罰。 二、違反第六條規定,即酒精進口後供作與申報不符之用途或倉儲地點不符規定者,將受到罰鍰處罰。如果違規者是酒製造業或進口業者,且情節嚴重或未能在限期內改善,則可能會被廢止其設立許可。 舉例:一家酒製造業者向主管機關申報進口的酒精用於製造某款酒品,但實際上卻使用在其他用途上,或將酒精存放在不符合規定的倉儲地點,這樣的違規行為將會受到罰鍰處罰。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即將酒精變性後還原為未變性狀態者,將受到罰鍰處罰。這樣的違規行為指的是將經過變性處理的酒精還原為原來的未變性狀態。 舉例:一家酒精處理業者將已經變性的酒精還原成未變性狀態,這樣的違規行為將會受到罰鍰處罰。 四、違反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包括未按時填送報表或填送報表不實、未向購買人索取用途證明文件或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文件、或未留存相關文件二年者,將受到罰鍰處罰。如果填送報表內容不完整,第一次將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後違規者將受到罰鍰處罰,且罰鍰將會隨著違規次數加重。 舉例:一家酒精生產業者未按時填送相關報表,或填送報表時提供不實資訊,或未向購買人索取必要的用途證明文件或核准購買文件,或未留存相關文件兩年,這些違規行為將受到罰鍰處罰,且罰鍰將隨著違規次數增加而加重。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廢止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第九條或第十條條文
- 核名詞
- 上開名詞
- 菸酒管理法 第 53 條條文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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