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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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未變性酒精(以下簡稱酒精)之製造或進口業務者,應依本法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或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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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2條,申請經營未變性酒精的製造或進口業務者必須依照本法和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或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後,才能開始營業。 根據資料所示,10條規定為理由而認為原告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許可並領得許可執照者,始得產製及營業,顯有適用法規錯誤之情形。這表示中華民國的未變性酒精業者在從事製造或進口業務之前,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許可審查並取得許可執照,否則將違反法規。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3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件被告被查扣和沒收的物品屬於菸酒管理法規範的酒類。根據菸酒管理法第46條和第58條的規定,被告對於產製私菸、私酒和供產製私菸、私酒的原料、器具和酒類容器進行沒收或沒入的行為是合法的。這表示根據該法規定,對於違規製造或進口私菸、私酒的行為,政府有權進行查獲和沒收相關物品的處置。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3條、第54條第1項、第5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菸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符合良好衛生標準,並標示相關產品的種類和酒精成分。如果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違反了標示規定,將面臨罰款和回收補正的處罰,同時可能被停止製造或進口業務。這表示對於違反標示規定的行為,政府有權檢查和處罰相關業者。 根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1項和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8款的規定,酒類被分為不同類別,包括水果釀造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蒸餾酒類等。每一類別的酒類都有不同的製作方法和成分要求。例如,水果釀造酒類可以以葡萄或其他水果為原料製成。而根據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3項的規定,水果釀造酒類的酒精成分不能超過20%,並且必須在包裝上標示專供烹調用酒的字樣。這表示對於不同類別的酒類有著不同的製作要求和標示規定。 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2條,申請經營未變性酒精的製造或進口業務者必須依照本法和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的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或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後,才能開始營業。 總結以上資料,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經營未變性酒精的業務者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經過審查後取得相應的許可執照,方可開始營業。然而,這項法規並未提及具體的許可審查辦法,因此需要參考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
-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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