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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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酒精進口業者申請進口酒精供製酒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自行加工製酒使用或分裝銷售者:檢附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供他人加工製酒使用或供他人分裝銷售者:檢附進口委託契約及委託人之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2.進口酒精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使用之自用原料,免取具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但應於報關時檢附下列文件: 一、供製酒及製藥以外之工業使用: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二、供製藥工業使用:供製藥酒以外之製藥工業使用者,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但供研發新藥者,得以研發計畫書替代藥品許可證;供製藥酒工業使用者,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三、供醫療使用: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開業證明文件。 四、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使用:檢附國防部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五、供檢驗使用:檢附檢測產品之各主管機關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六、供實驗研究使用:檢附教育部或中央研究院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七、供能源使用: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八、供前七款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使用: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用途權責機關出具之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 3.前項各款規定之用途權責機關,應就酒精進口後之使用,督導或管理之。
- 4.酒精進口業者進口供醫療、檢驗、實驗研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用途使用,酒精成分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且單位包裝容量為五公升以下之無水酒精,報關時免依第二項規定檢附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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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酒精進口業者申請進口酒精供製酒之加工使用或分裝銷售,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隨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若是自行加工製酒使用或分裝銷售者,需要檢附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的證明文件。 - 若是供他人加工製酒使用或供他人分裝銷售者,需要檢附進口委託契約及委託人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的證明文件。 2. 進口酒精供工業、製藥、醫療、軍事、檢驗、實驗研究、能源或其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使用的自用原料,可以免取酒精進口業許可執照,但需要在報關時檢附下列文件: - 供製酒及製藥以外的工業使用,需要檢附經濟部工業局同意或證明用途的文件。 - 供製藥工業使用,除了供製藥酒以外的製藥工業使用者,需要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及藥品許可證,並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同意或證明用途的文件。供研發新藥者可以以研發計畫書替代藥品許可證。供製藥酒工業使用者,需要檢附衛生福利部同意或證明用途的文件。 - 供醫療使用,需要檢附衛生主管機關核發的開業證明文件。 - 供軍事機關、軍事學校及軍醫院使用,需要檢附國防部同意或證明用途的文件。 - 供檢驗使用,需要檢附檢測產品之各主管機關同意或證明用途的文件。 - 供實驗研究使用,需要檢附教育部或中央研究院同意或證明用途的文件。 - 供能源使用,需要檢附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或證明用途的文件。 - 供其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使用,需要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用途權責機關出具的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 3. 各款規定之用途權責機關應該在酒精進口後的使用過程中進行督導或管理。 4. 如果酒精進口業者進口的酒精用途是供醫療、檢驗、實驗研究或其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用途使用,且酒精成分達到百分之九十九點五以上,且單位包裝容量為五公升以下的無水酒精,則在報關時免除檢附同意或證明用途文件的要求。 以上解釋參考來自《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5條(於2017年12月26日修正)及相關的行政法規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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