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酒精添加變性劑使其變性者,其添加變性劑之種類及添加量應符合「酒精變性劑標準表」(附表)規定,並不得流供製酒。
- 2.酒精變性不符前項規定者,仍不得流供製酒,除取得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同意或證明文件外,不得進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關於酒精添加變性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點: 1. 如果酒精添加變性劑使其變性,則必須符合酒精變性劑標準表(附表)的規定,且不得流供製酒。這表示在酒精生產過程中,如果要加入變性劑進行變性,則必須按照酒精變性劑標準表中所規定的種類和添加量進行操作,同時也不能將此變性酒精用於製酒工業中。 2. 如果酒精的變性不符合前項的規定,則仍然不得流供製酒。除非取得第五條第二項的同意或相關的證明文件,否則不得進口。這表示如果酒精的變性不符合酒精變性劑標準表的規定,則不能將其用於製酒工業,以及在進口方面也需要經過相應的審批程序或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線上]。最新修訂於民國94年6月27日。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20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酒精變性劑標準表。[線上]。最新修訂於民國94年6月27日。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20
- 第五條第二項條文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