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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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菸酒類稅,應由經征機關核發完稅照為完稅憑證,並於包件上或容器封口處實貼印照。但零星門售之菸絲及散裝零星門沽之酒不能實貼印照者,僅發給完稅照。已稅菸酒分運時,由經征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者並於改裝包件上或容器封口處監貼改裝證,改製酒類應視為新製成之酒填發完稅證並實貼印照。但其用作改製原料之已稅酒類,原納稅款數准予查明扣抵,前項完稅照、印照、分運照及改裝證格式,應由各省市財政廳局依附表之規定製發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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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10條規定了征收菸酒稅的相關手續。根據該條例,徵收菸酒稅時,經征機關應核發完稅照作為完稅憑證,並在包件上或容器封口處實貼印照。然而,在零星門售的菸絲和散裝零星門沽的酒類無法實貼印照時,只需發給完稅照。當已稅的菸酒分運時,經征機關則核發分運照,如需改裝的,還需要在改裝包件上或容器封口處監貼改裝證。改製酒類則視為新製成的酒,需要填發完稅證並實貼印照。但是,如果已稅的酒被用作改製的原料,則可以查明納稅款數並進行扣抵。關於前述的完稅照、印照、分運照和改裝證的格式,應由各省市財政廳局依據附表的規定製發應用。 資料來源:《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經財政部97年6月30日修正發布。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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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