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征收菸酒類稅,應由經征機關核發完稅照為完稅憑證,並於包件上或容器封口處實貼印照。但零星門售之菸絲及散裝零星門沽之酒不能實貼印照者,僅發給完稅照。已稅菸酒分運時,由經征機關核發分運照,其須改裝者並於改裝包件上或容器封口處監貼改裝證,改製酒類應視為新製成之酒填發完稅證並實貼印照。但其用作改製原料之已稅酒類,原納稅款數准予查明扣抵,前項完稅照、印照、分運照及改裝證格式,應由各省市財政廳局依附表之規定製發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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