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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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類稅計算重量,應一律以市稱為標準,其計算重量之標準如左: 一、菸葉菸絲及酒類 凡整捆整包整箱整 之畸零尾數半斤以上者一斤計算,不及半斤者免納,散裝門售者應彙總共算。但原裝瓶酒不及半斤者仍應按半斤納稅,半斤以上不及一斤者應按一斤納稅,原裝小包菸絲不及四兩者應按四兩納稅,四兩以上不及半斤者應按半斤納稅,半斤以上不及一斤者應按一斤納稅。 二、薰菸葉 其包裝重量以每包一百六十市斤 (除皮二十市斤淨重一百四十斤) 為標準,如各地包裝重量有不同者,得從其習慣標準重量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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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9條,菸酒類稅的計算重量標準如下: 1. 菸葉、菸絲及酒類: 整捆、整包、整箱之畸零尾數,半斤以上按照一斤計算,不足半斤的免納稅。散裝門售的產品應彙總共算。原裝瓶酒不足半斤的仍應按照半斤納稅,半斤以上不足一斤的應按照一斤納稅。原裝小包菸絲不足四兩的應按照四兩納稅,四兩以上不足半斤的應按照半斤納稅,半斤以上不足一斤的應按照一斤納稅。 2. 薰菸葉: 其包裝重量以每包一百六十市斤(除皮二十市斤淨重一百四十斤)為標準。如果各地包裝重量有不同的標準,可以根據其習慣標準重量來計征。 範例:根據該法條,如果有一包薰菸葉的包裝重量為150市斤(除皮20市斤淨重130斤),則根據該條例,應按照每包一百六十市斤的標準重量計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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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