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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酒類稅計算重量,應一律以市稱為標準,其計算重量之標準如左: 一、菸葉菸絲及酒類 凡整捆整包整箱整 之畸零尾數半斤以上者一斤計算,不及半斤者免納,散裝門售者應彙總共算。但原裝瓶酒不及半斤者仍應按半斤納稅,半斤以上不及一斤者應按一斤納稅,原裝小包菸絲不及四兩者應按四兩納稅,四兩以上不及半斤者應按半斤納稅,半斤以上不及一斤者應按一斤納稅。 二、薰菸葉 其包裝重量以每包一百六十市斤 (除皮二十市斤淨重一百四十斤) 為標準,如各地包裝重量有不同者,得從其習慣標準重量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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