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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酒類稅之征收,視其產製情形分為左列四種: 一、駐廠或駐場征收 大規模酒廠刨菸廠或薰菸葉場,應由經征機關直接派員駐廠或駐場征收。 二、查定征收 產量零星不合駐廠或駐場標準之釀戶或刨菸絲店,經征機關應按季派員查定產量,按月征收。 三、起運征收 菸葉薰菸葉應由商人於起運前,報請當地經征機關依法征收。 四、分期征收 固定於冬季釀製且有久存性之酒類得視其產額分期由各省市財政廳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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