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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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類稅之征收,視其產製情形分為左列四種: 一、駐廠或駐場征收 大規模酒廠刨菸廠或薰菸葉場,應由經征機關直接派員駐廠或駐場征收。 二、查定征收 產量零星不合駐廠或駐場標準之釀戶或刨菸絲店,經征機關應按季派員查定產量,按月征收。 三、起運征收 菸葉薰菸葉應由商人於起運前,報請當地經征機關依法征收。 四、分期征收 固定於冬季釀製且有久存性之酒類得視其產額分期由各省市財政廳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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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8條的規定,菸酒類稅的征收方式分為四種: 1. 駐廠或駐場征收:大規模酒廠刨菸廠或薰菸葉場應由征收機關派員直接駐廠或駐場進行征收。 2. 查定征收:產量零星不達到駐廠或駐場標準的釀戶或刨菸絲店,征收機關應按季派員查定產量,並按月進行征收。 3. 起運征收:菸葉和薰菸葉在發貨前,商人應向當地征收機關報告並依法進行征收。 4. 分期征收:冬季釀製且具有長期保存性的固定類別酒類,可以根據其產量的不同,由各省市財政廳局核定分期進行征收。 根據最新的資料,菸酒類稅條例第8條的規定,尚未有相關參考資料或範例提供。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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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