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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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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葉稅及薰菸葉稅,應由收買菸葉之菸商運商或產地臨時設莊之商人代出產人繳納,菸絲稅應由刨絲菸商繳納,酒類稅應由酒類製造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7條,菸葉稅及薰菸葉稅的繳納責任應由收購菸葉的菸商運商或產地臨時設莊的商人代替出產人繳納,菸絲稅則由刨絲菸商繳納,酒類稅則由酒類製造者繳納。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根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這些稅項的徵收辦法和稅率細節可以在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的相關規定和財政部公告中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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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7 條規定:「菸葉稅及薰菸葉稅,應由收買菸葉之菸商運商或產地臨時設莊之商人代出產人繳納,菸絲稅應由刨絲菸商繳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產菸酒類稅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