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菸酒類稅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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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類於完稅後,其在本地銷售者,應報請經征機關於完稅照運達地點欄內加註「本銷」戳記,其須外運者,應報明指銷地點,由經征機關註明銷地,運到時並應報請當地經征機關查驗後,方准銷售。 前項完稅照自發照之日起,一年內得向經征機關申請改運或分運他處,逾期祇准就地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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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類稅法第11條規定,完稅後的菸酒類,如果在本地銷售,應向經征機關報請,讓他們在完稅照的運達地點欄上加上「本銷」的戳記。而如果需要外運,則需要明確指定銷售地點,由經征機關在運送時核查並標明銷售地點,必須在運抵目的地之後向當地經征機關報告並檢查,才可以進行銷售。 根據最新法規,完稅照的有效期為一年,如果在這一年內需要改變運輸地點或分開運輸到其他地方,可以向經征機關申請,逾期後只能在原地進行銷售。例如,如果某家菸酒店在完稅照發放後的六個月後決定將部分庫存商品轉移到其他分店銷售,則需要在一年內向經征機關申請改運,如果超過一年就只能在原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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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